香港最准最快资料免费

    山不在高 flink
    水不在深 flink
    淡泊明志 flink

    香港最准最快资料免费 > 法律常识 >

    演艺合同纠纷经纪合同纠纷-给你方向-演艺合同纠纷经纪合同纠纷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0

    演艺合同纠纷经纪合同纠纷-给你方向-演艺合同纠纷经纪合同纠纷

    网络直播经纪合同与演艺经纪合同类似。演艺经纪合同是指演艺人员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所约定经纪人或经纪机构为演艺人员提供包装、宣传、推介等服务,演艺人员服从经纪公司的安排,参与经纪公司所组织和安排的演出活动的合同。 演艺经纪中,演艺人员通常是线下演出,而网络直播经纪合同则是在线上表演。经纪人或经纪机构接受网络主播委托,为其提供包装、推广、宣传等服务、网络主播经纪人或经纪机构提供劳务,因此网络直播经纪合同涉及中介、委托、服务和劳务等多种法律关系特征,属于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无名合同。 比如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1143号民事判决书中,广州市新娱加娱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珂雯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署的经纪约中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并保证:(1)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日平均时长不低于4小时;(2)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天数不低于25天。” 网络直播经纪合同与演艺经纪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涉案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合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双方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文娱公司对主播进行包装、推广和宣传等服务,积极与演艺公司或者网络直播平台等相对人洽谈,为主播提供商业机会,并作为主播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主播对文娱公司具有人身信赖性;另一方面,主播服从文娱公司的安排与管理,通过网络直播活动获得收入,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28项中对于最高院(2009)民申字第1203号案件的分析,确认了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郑爽的案件也引发了对明星合同的关注,涉及的法律风险与个人职业选择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演艺圈的合同纠纷问题,再度凸显了明星与经纪公司、制作方之间权益和责任的博弈。 2017年11月29日,原告李林霞与被告漫咖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漫咖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为李林霞提供才艺演艺互动平台、提供优质推荐资源,李林霞在漫咖公司的合作互动平台上进行才艺演艺从而获得相关演艺收入,并获得漫咖公司优质资源包装推荐机会;李林霞成为漫咖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漫咖公司为李林霞提供独家演艺内容及相关事务。 第四,根据《经纪合同》,直播公司应当根据李某的特点对其进行包装、宣传并在网络上推广李某,但本案中直播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同时对于演艺经纪合同中常见的经纪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就艺人的职业发展进行规划指导、为其安排演艺活动、为艺人的演艺技能提高开展培训等方面,在本案《经纪合同》中未约定,直播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曾履行相关义务。 本文所提到的网红经纪约指主播、达人与经纪公司所签署的经纪约。在互联网演艺平台直播场景下开展娱乐直播、并获取观众打赏的主体通常被称为主播,而那些拥有广大粉丝基础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短视频博主通常被称为达人。我们熟知的传统艺人比如演员、歌手等与经纪公司所签署的经纪约在本文中称之为艺人经纪约。 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也应运而生。与传统演艺业相比,网络主播行业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互动性、可及性和价值多元性,经纪公司“造星”周期和“投资-回报”周期也相应缩短。一些经纪公司沿袭传统方式与主播建立民事合作关系,以培养知名主播、组织主播参加各类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为主业,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近日,一则关于郑爽因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据企查查APP显示,此次事件涉及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的服务合同纠纷。随着事件的发酵,也引发了人们对演艺圈合同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郑爽在演艺圈的合同纠纷引起了广泛讨论。这些事件不仅在法律层面,也深刻影响着她的个人形象和职业生涯。业内人士对于她的风波纷扰表示担忧,也引发了公众对明星与合同纠纷之间复杂关系的思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直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双方签订了《直播公司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考察双方之间实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演艺经纪合同关系则是指演艺人员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所签订的,由经纪人或经纪机构为其提供包装、宣传、推介等服务,而演艺人员应当服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的安排,参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所组织和安排的演出活动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后者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之,郑爽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9050万元的案件,凸显了演艺圈合同纠纷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我们期待相关方面能够加强合同规范和管理,确保演艺圈合同签署的公平和透明,维护艺人的合法权益。 9月19日,好声音的母公司灿星文化突然起诉了李玟的经纪公司华纳音乐,起诉理由是其他合同纠纷,法院已经受理排期,明年4月9日开庭。 总结来说,郑爽因合同纠纷被强执9050万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一事件既是对郑爽个人的挑战,也是对整个演艺圈的警示。让我们一起期待郑爽能够顺利度过这次难关,以更加成熟和自信的态度迎接未来的挑战。同时,也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引发更多人对演艺圈合同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演艺圈的健康发展。 记者从法院获悉,其他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的子案由。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方。而华纳音乐为歌手李玟经纪公司。 作为经纪公司老板,贾玲不仅在演艺圈取得了成功,还致力于培养新人。她不仅是一名杰出的演员,更是一位懂得传承的导师。通过公司的运作,她为年轻艺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帮助他们在演艺道路上茁壮成长。这种对新人的关爱和培养,是她成功的另一秘诀,也是对演艺事业的贡献。贾玲成功地将商业经营与艺术创作相结合,成为演艺圈的佼佼者。她的经纪公司不仅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更为她的艺术创作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这种结合不仅为她自身的事业开辟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公司旗下艺人提供了更多展示才华的机会。这种双管齐下的成功模式,让她在演艺圈中独具一格。 从经纪约具体履行所涉及到的主体方面,网红经纪约的具体执行除了涉及经纪公司和品牌公司外,还会涉及直播公会、直播平台。网红除了要签署经纪约外,还需要按照经纪公司的要求加入其直播公会、MCN等公会后台,因为网红是通过平台,比如抖音、快手、视频号、YY等开展演艺活动,而这些平台又是通过公会来实现对网红的规制的,基于该履约的特殊性,在网红经纪约中会特意约定网红需要遵守平台规则,因其自身原因所导致的责任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另外,在大部分的网红经纪约中,会对主播、达人开展直播、发布短视频做出约束,若在合作期间内,直播及短视频任务未达标,则构成违约,由此会影响到收益分成比例,也可能会影响到补贴、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