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准最快资料免费

    山不在高 flink
    水不在深 flink
    淡泊明志 flink

    香港最准最快资料免费 > 法律常识 >

    今日最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20

    今日最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以下条款是法律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内容条款,如果不规范、不合法,很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条款,实际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要般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现在,就让我们试着写一份劳动合同吧。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人关心的内容都是“工资多少、啥时候发”。其实,劳动报酬只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其中一项,其他内容也很重要!劳动合同条款设计,9项必备条款,12项可约定条款,什么情况可以约定服务期?签订劳动合同看这篇!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 空白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合同正文部分留有空白,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实践中劳动者被要求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情形时有出现。空白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拒绝签订?为了顺利入职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来了解与空白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劳动者有关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该合同无法定必备条款为由拒绝签订,必要时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劳动合同缺乏必备要件或相关条款,导致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合同文件不规范,公司老板两行泪。一般来说,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有争议的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而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双方可以对缺失的部分进行协商增加,协商不成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严重缺失,难以通过内容对合同进行定性,有可能被认为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从而被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民办学校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如果稍有不当,就会引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上的有些细节的约定就是劳资双方博弈的关键所在。事实上,除了上述必备条款之外,学校还可根据员工本人的工作岗位,拟定一些其他的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 3.合作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供的劳动合同没有本法规定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以上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首先,要看调岗或者变动工作地点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若要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反之,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肆意变更。 包括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劳动条件不低于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仅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情形,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可见,除了这种合同或条款无效外,劳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属于意思表示不完全的情形,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劳动纪律”不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可能的解读是“劳动纪律”不再是企业和员工一对一协商约定的结果,而是集体协商的产物。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每个单位不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不同。但在每一份劳动合同中都有一些条款是必备条款,不可缺少的。那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呢?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在内容上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下必备条款:适格且明确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工作岗位及职责内容、工资等劳动报酬内容、以目标公司设立为截点的合同期限,且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形式相对完备。虽然该合同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所有必备条款,但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双方已约定的条款及其效力,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可以起到与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足以认定为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下一篇:没有了